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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闫国田律师教你打合同债权转让官司
2014-10-11 20:06:17 来源:大同闫国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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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闫国田律师教你打合同债权转让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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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权法》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债权转让双方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摘要】《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本案中,债权转让双方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该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坏债务人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意见】债权人转让权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可以是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该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南经济区协作大厦重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财政局借款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债务人在其上市公告中公示债务转移的事实,应认定为发生债务转移的通知行为。 【裁判意见】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只要以能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公知要求的形式作出明确的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并且债务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该方式具有通知的效力。债务人以公告债权转让不同于通知为由,认为并未发生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提示】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已经转让的权利。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提示】债权人转让权利未经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摘要】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 【裁判意见】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安徽华业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提示】债权转让之前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转让未超出通知范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武汉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转让合同、侵权赔偿纠纷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只能选择其一。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起因于债权转让合同,其中关于转让合同履行中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问题,一方当事人曾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并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因此,该当事人就转让合同所提起的诉讼皆应为违约之诉,而不能再选择侵权之诉。即当事人以转让债权存在虚假而其利益为由提起的诉讼,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的违约行为的继续,仍应属于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损害而非侵权损害,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解决的诉争之区别,在于对转让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是否可以采取替代履行方面。 ·安徽省皖北矿务局百善煤矿与深圳市深发贸易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当事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前,已将其中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第三方,该部分权利义务已不存在,其转让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且也无法实际履行,应认定该债权转让无效。 【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本案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合同当事人(债权受让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因此,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受让人)支付主债权计息,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备注】不适用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特殊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 ·湘潭顺意投资管理商务有限公司等与株洲粤盛资产投资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中明文约定某乡政府为保证人,不合乎法律规定,故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与DAC China SOS(Barbados)SRL借款合同纠纷案 【提示】二审期间当事人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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