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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据签名持异议谁来申请笔迹鉴定?
2014-11-20 22:13:14 来源:山西大同——闫国田律师
山西大同——闫国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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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以刘某借款未还为由,起诉要求刘某立即归还借款,并提交了署有刘某签名的借条一份。审理中,李某认可借条主文内容为自己所写,但表示签名为刘某亲笔签名。刘某则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遂引发争议。而应当由谁申请笔迹鉴定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持异议,原告的举证没有完成。原告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即申请笔迹鉴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辩称“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属事实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所以应由被告申请鉴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原告负有申请鉴定的责任,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待证事实可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根据“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证据理论,对于消极事实,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属于消极事实,被告无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反之,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欠条真实有效,是一种积极事实主张,故其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持有借条的原告属于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在被告否认借条的情况下,该借条便不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因此,借条的真实性尚存在疑问,原告自然有责任补充证明借条系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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